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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人发现存款被人领走后,银行辩解称是老人侄子所为,法院判赔

2023-03-18 23:04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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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江津,一老人拿着多年前的存款单到银行取款时,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老人手上的存款单被挂失,且钱已经被人全部取走了。随后老人以存款单在手上,不是我本人挂失、取款为由,将银行告上法庭,并请求法院判定银行赔偿其29000元本息。

(案例来源:重庆江津区法院)

郑大爷今年72岁,十几年前其在侄子的陪同下在银行办理了29000元的存款手续。事后郑大爷便将存款单放在衣柜里,但未曾向儿女们提起此事。

前一段时间,郑大爷大病一场出院后,感觉世事无常,是时候要和儿女们交代一下自己的遗愿,于是取出自己的存款单准备到银行,将钱取出来。

可让郑大爷万万没想到的是,其来到银行并将手上的存款单交给工作人员后,工作人员却和他说,这张存款单早就已经被挂失了,而且里面的钱已被取走了。

郑大爷顿时就被吓了一跳,并坚持认为存款单一直在自己手上,自己从来没有办理过挂失,更没有取过钱。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,郑大爷一纸诉状,遂将银行告上法庭。

本案是郑大爷一方发起的维权之诉,适用《民事诉讼法》。根据民法举证规则,郑大爷病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一方的主张,否则不仅拿不回钱,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。

郑大爷在法庭上举证称,其一方到银行存款29000元,银行一方为其出具了对应金额的存款单,双方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。因此银行有义务保障其存款的安全,否则将为此承担责任。

《商业银行法》第6条规定,与储户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后,储户一方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存款单及密码,而银行一方应当履行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。

也就是说,在在郑大爷能够拿出存款单证明其一方没有挂失和取款的情况下,根据举证规则,这个时候举证责任就转移到银行一方。即银行一方必须要拿出证据证明存款单确实是被郑大爷挂失,钱是被郑大爷取走的。

听完郑大爷一方的辩解后,银行一方举证称:

第一,其一方对郑大爷手上的存款单真实性,没有异议。但是,该存款单已被人挂失并取走了账户上的存款。

第二,按照当年银行的规定,只要代理人能够提供存款人身份证原件、存款单号及密码,就视为委托他人办理业务。

第三,银行一方出具了在郑大爷存款第15天后被一名姓郑的年轻男子挂失并取走的证据,拟证明郑大爷的存款确实是被这位郑先生取走存款的。

第四,据当时经办人陈某陈述,这位姓郑的男子声称是郑大爷的侄子,其是受郑大爷委托前来银行办理挂失与取款业务的,有委托书为证。

对于银行一方的辩解,郑大爷反驳称,其侄子当中没有这个人、身份证从来没有交付给第三人、委托书也不是并非本人出具的,银行一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笔迹鉴定。

听完双方的辩解后,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

首先,根据现有证据,可以认定双方的储蓄合同关系成立,合同标的为29000元。

其次,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<储蓄管理条例>的若干规定》中明确指出,银行一方在为储户办理取款业务时,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核实取款人身份及手上资料的真实性。

也就是说,银行一方想要证明挂失和取款人确实是受到郑大爷委托的,那么就必须拿出其一方声称取款人是郑大爷是与叔侄关系的证明,及该委托书的真实性。

换而言之,由于银行既不能证明这份委托书确实是郑大爷出具的,也不能证明取款人与郑大爷之间的关系,因此可认定银行未充分、全面履行了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,故应当为此承担责任。

最后,《民法典》第577条明确规定,一方违约行为或一方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,违约一方应当承担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一切后果。

意思就是说,由于银行没有履行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,属于违约行为,因此必须承担违约责任。

综上,法院依法判定郑大爷一方胜诉。即银行一方不仅要赔偿郑大爷29000元本息,同时还要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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